新華社杭州1月27日電(記者周竟、王俊祿)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對備受關註的浙江溫嶺“10·25”患者殺醫案作出一審判決,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,連恩青在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了鼻部手術治療。因感到術後效果不佳,連恩青多次到醫院投訴,並多次到其他醫院就醫,但均無進展。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時20分許,連恩青攜帶事先準備的榔頭mSATA和尖刀來到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對醫護人員行凶,致1死2傷。經司法鑒定,連恩青作案時意識清晰,作案動機現實,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,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。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連恩青事先預謀並持榔頭和尖刀故意殺害他人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重傷、一人受傷的嚴重後果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,犯罪情節特別嚴重,依法應予嚴懲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條、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,以故意殺人罪,判處連恩青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  (原標題:浙江溫嶺殺醫案被告人獲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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